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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企业法律顾问解读劳动合同中条款的有效性

案情介绍:赵某是某公司的销售代理。2008年该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有个条款约定:赵某可以从产品销售利润中提取60%的提成,本人的病、伤、残、亡等企业均不负责。在一次外出公干中,由于交通事故,赵某负伤致残。赵某和该公司发生了争议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解决其伤残待遇问题。

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的订立劳动合同要遵循的合法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既包括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也包括以后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既包括劳动法律、法规,也包括民事、刑事、行政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合法原则包括: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和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和形式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属于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赵某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公司不负担赵某任何伤残待遇费的条款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内容明显违法。因此,这一条款是无效的。

最后仲裁委采纳律师代理意见,认定该条款无效,并认定赵某为工伤,并裁决其所在公司应按照工伤待遇对其进行赔偿。


文章作者:张心田律师  周海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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